重庆理工职业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不断提高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名、举办者及校址
学院名称:重庆理工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校名译文(英文):Chongqing Polytechnic Institute。缩写:CQPI。
举办者:重庆宗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必飞
开办资金金额:100万元
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
学院由重庆宗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全资投入。举办方由两个股东出资成立,其中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出资比例51%,重庆一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9%。
学院地址: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东城大道588号。
第三条 办学类型
非营利性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一切活动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评估和审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五条 学院审批机关为重庆市人民政府,主管单位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为重庆市民政局。
第六条 学院依法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院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领导学院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办学的政治保证作用。
第八条 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学制3年,学生修业期满考试合格,由学院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办学宗旨、定位与规模
第九条 办学宗旨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能,以育人为根本,以就业为导向,培养基础理论好、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条 办学定位
立足重庆、辐射西部、面向全国,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人才需要服务。坚持产教融合、国际合作的办学思路,重点发展软件与电子信息、车辆与交通运输、卫生与健康管理、现代物流与国际商务、艺术工程等专业方向。培养基础理论好、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以高职教育为主,适度开展中高职衔接、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积极拓展国际合作教育。
第十一条 办学规模
学院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6000人。
第三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学院理事会由5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理事4人,其中,举办方代表2人,学院院长1人,党委书记1人,教职工代表1人。理事长由举办方委派,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理事任职资格及组成条件:
(一)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经验;
(三)教职工代表出任理事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学院理事会理事。
第十五条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因辞职、丧失行为能力等法定情形不能履行理事职责的,依其产生的途径分别补选。补选理事的任期至届满为止。理事会设秘书处,处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根据院长提议,聘任和解聘副院长;
(三)修改学院章程和审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四)制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和决算;
(六)审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院内部机构的设置、撤销及人员编制;
(八)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临时会议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二)理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在会议举行5天前通知全体理事,告之召集事由和开会时间、地点、内容。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集;
(三)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书面授权其他理事召集并主持;
(四)出席理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少于三分之二时不可开会或做出的决议无效。连续3次缺席且未委托代理人者,自动失去理事资格;
(五)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对所议事项实行记名式表决。各位理事享有同等的表决权,并对自己的表决独立承担责任。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最终决定权;
(六)学院理事会在议决决定一般事项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议决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和解聘院长;
2.修改、解释学院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学院预算、决算;
5.决定学院内部机构的设置与撤销;
6.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7.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定,应形成理事会会议纪要,经与会理事签名后存档并下发相关部门。
(八)理事会聘请的理事年收入不得高于院级领导的1.5倍。
(九)理事会在重大决策实施前,应主动征求并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对学院财务进行审核;监督、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学院利益的行为;监事会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包括举办方代表、学院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教职工代表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与更换。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
监事不得兼任理事、院长或财务负责人。
监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最多连任两届。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学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人,由理事会任命后,方可依法行使职权。院长、副院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二十一条 院长任职条件:
(一)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高尚;
(二)熟悉高等教育规律;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10年以上的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高校管理的经验,年龄不超过70岁;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学院改革与发展规划,拟订规章制度、财务预算和年度工作计划;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
(三)提出学院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建议方案,报理事会决定任命;聘任和解聘学院教职工,对教职工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行使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决策机构,由学院党政领导成员组成,根据会议需要可吸收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院长办公会主要研究落实理事会提出的重要事项以及需要提交理事会决定的事项;研究学院年度计划与总结,研究办学日常的重要事项;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校领导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重庆理工职业学院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下设党(总)支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要求和党内规章开展党的工作。党的各级组织按规定选举产生,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在学院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牢牢把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党的建设工作贯穿学院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院发展。支持学院理事会和院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参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院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院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院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依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行政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位。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专业分类设置二级院系(部)。二级院系(部)是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本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可设置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和挂靠在二级院系(部)的非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承担相关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二级院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的组织。
第二十九条 二级院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制度,院系(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院系(部)的议事决策机构,根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包括: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总结、重要规章制度;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文化建设和宣传工作等;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推荐、奖惩、招生、毕业等事项。
第三十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一)审议和审查学院预算决算中学术及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
(二)审议、指导和监督科研单位的设立和运行;
(三)审议和审查科研项目的设立、申报和结题;
(四)审定各类科学研究奖评选标准和办法,评审校级科学研究成果奖,推荐国家和市(省)级科研成果奖;
(五)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六)讨论制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七)对学院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总体方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院依法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作为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审议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学院的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审定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提出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工作计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等;
(三)指导学院内部的教学质量监控和教学评价工作;
(四)审定和指导教学改革项目的设立和执行,评审优秀教学团队、品牌特色专业和优质课程;
(五)审议和指导校企合作办学和国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设立与执行;
(六)审定各类教学奖评选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推荐国家和市(省)级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
(七)审议、指导教学实训实验室和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设置和建设,指导实践性教学与实习;
(八)审议专业技能考核标准和要求,指导考核工作开展;
(九)积极推进优秀教师团队和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督促落实行业企业专家到学院讲课和指导学生学习与实践;
(八)其他需要审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院依法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为学院开展专业建设工作提供咨询和指导。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开展专业调研、专业规划与布局、专业调整,以及新设置专业的论证和每年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审定等工作;
(二)负责教改试点专业、重点专业(群)建设宏观指导与管理,负责校级重点专业(群)的评审和市级、省级、国家级重点专业(群)的推荐;
(三)制订优化专业结构的原则和方案,按照国家、省级、校级改革试点专业的标准定期对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评价;
(四)制订、修改和审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负责监督检查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五)其他需要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学院依法设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工作。
(一)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各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企业高级人员等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负责审定学院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情况,制定有关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院长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组织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设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学生会组织以及其他学生团体,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拓宽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代表和维护全院学生的利益,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学生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学生代表通过选举产生。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订招生方案,向社会公布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地择优录取。
第三十九条 学院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建立健全常规教学管理和教育教学督导制度,强化教学过程管理和课程管理,规范教材的征订和使用,加强顶岗实习、专业技能抽查和毕业设计抽查管理。在强化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同时,加强学生综合素质、人文素质和创业创新能力培养,不断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发展竞争力。
第四十条 学院制定并实施教学改革推进计划,积极探索与现代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相适应、灵活开放的教学管理制度,探索选课制、学分制、学分积累和转换制度;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并逐步实施,持续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适时更新教学内容,将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和企业岗位标准有机融入课程体系,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标准融入教学内容,系统构建与现代产业发展高度契合的专业课程体系;按照“教、学、做”一体化的总体要求,大力推进教学方法改革,专业教学实行现场教学、项目教学、案例教学。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不断强化教育教学评价,制定并实施质量提高计划,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建立并完善质量诊断和改进制度,形成教育教学质量持续改进机制;改革质量评价制度,充分吸纳行业企业专家参与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全面实行教考分离制度,积极探索第三方评价,充分吸纳社会组织和学生家长参与质量评价;建立健全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和教学成果汇报制度,强化人才培养状态数据的使用,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培养方案和重点建设专业群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外高校、研究机构等组织或团体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健全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拓宽学院办学视野,扩大学院社会影响,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将国际先进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技术标准、服务标准、管理方法等引入教学内容;积极参与世界技能竞赛和国际职业教育展览等活动;探索与国际教育机构开展教师互聘互用、学生互换、学分互认等交流合作,提升学院发展软实力。
第四十三条 学院坚持传承与创新有机统一,始终紧扣高职教育的类型特征,建立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院特色的校园文化。学院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实现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十四条 学院加强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增强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重视学生职业素质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集聚创新创业教育要素与资源,构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新体系,推行“1+X”双证书制度,学生参加不少于国家规定的顶岗实习天数。
第四十五条 学院遵循“服务社会,促进发展,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挥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行业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坚持面向生产实践的需要,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高水平创新团队和科研平台。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可依法独自或与其他单位合作设立应用技术研究所(中心、院、室),并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变更或撤销。
第四十七条 学院不断优化科研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以创新水平、应用效果以及科研对人才培养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激励机制,激发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四十八条 学院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为解决现代职业教育科学发展提供决策咨询。
第四十九条 学院根据区域产业发展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课程,形成提升产业、引领产业发展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专业链深度融入产业链,形成与产业结构相吻合、与技术技能人才需求相适应的专业布局,促进行业、区域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新兴产业发展。
第五十条 学院重点对接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开设软件与电子信息、车辆与交通运输、卫生与健康管理、现代物流与国际商务、环境与艺术设计等专业群及其相关专业。建立主次分明、结构合理的专业结构布局,培养大国工匠、能工巧匠。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院实行全员聘任制。双方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地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地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三)获得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按时按规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七)聘约规定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三)爱岗敬业,团结互助,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四)为人师表,尊重和关心爱护学生;
(五)维护学院声誉和利益;
(六)聘约规定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院教师应满足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相关要求,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并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院实行高等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学院根据教学工作、科研及社会服务等任务的需要和教师本人实际水平,依法聘任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十六条 学院提倡学术自由,鼓励创新。建立健全教育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制度,奖励取得突出业绩与贡献的教职工。
第五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院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聘任办法,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聘任办法,并由人事部门分别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
第五十八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教职工的申诉事宜。
第五十九条 学院加强对所聘用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六十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级、加薪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学生
第六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取得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院教育活动的主体。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院教育、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正地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获得各种奖励或资助,完成规定学业并达到要求,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公平地获得在国内外交流、学习、深造等发展机会;
(四)依法在校内组建、参加学生团体,并在法律、法规和学院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院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侵犯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
(三)勤于学习和实践,完成学业,践行学术诚信;
(四)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公用设备和设施,珍视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全面发展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良好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院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六条 毕业生可依据双向选择的原则,自主择业。学院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向学生推荐就业岗位。
第六十七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设立学生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和日常管理;专职辅导员队伍按照国家规定1:200配备。
第六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院党政负责人,监察工作部门、教务管理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团委及二级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六十九条 学院建立学生重大伤害事故应急预案,对于学生的重危疾病、意外伤害等,会同公安、急救等部门一起实施紧急救助。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学生伤亡事故,学校会同有关部门一起依法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七十条 学院经费来源如下。
(一)举办者投入。截止2019年7月30日,举办方累计投入3.8亿元(其中,截止到2018年8月30日,经会计事务所审计,投入资金为2.2亿元)。
(二)办学收入:学费、培训费等收入;
(三)政府补助;
(四)对外服务收入及融资;
(五)社会捐助;
(六)其他收入。
第七十一条 按照国家对非营利学校的相关规定,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处置,不得非法侵占、挪用、私分。
第七十二条 严格执行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七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实施财务管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学院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独立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依法实行财务预算、决算制度。财务预算、决算是学院合理配置资源、实施有效管理、规避财务风险,服务于学院的长远建设目标和年度发展计划,保障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满足日常运行需求。
第七十四条 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业务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的会计制度,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履行交接手续,并进行离任审计。
第七十五条 学院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每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七十六条 学院积极推动与政府部门合作,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争取多方支持,促进学院持续发展。
第七十七条 学院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和互惠双赢的原则,发挥自身优势,多形式开展校企合作,使人才培养与地方经济发展紧密衔接。
第七十八条 学院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国际教育项目,推进学院国际化特色发展。
第七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由政府、行业、企业、高校等单位代表自愿组成,是学院与政府、行业、企业、高校间合作与发展的、联合性的、行业性的、地方性的,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机构。
第八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参与学院重大事项咨询审议,促进学院科学民主决策;推动学院与社会的协同合作,促进学院提升办学水平;同时,通过各种方式争取办学资源,支持学院事业发展。
第八十一条 学院依法设立校友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院办学的支持,深化学院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第八十二条 学院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优质教育服务。
第九章 学院变更、终止及资产处理
第八十三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经理事会同意,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四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生源严重不足,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 学院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授权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六条 学院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十七条 学院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学院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社会发展需求、学院发展的实际予以修改。本章程修改,须事先提出修改理由及修改方案,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并按管理权限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和重庆市民政局登记备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重庆理工职业学院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章程自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